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贛江新區經發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依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定價目錄>的通知》(贛發改價調〔2018〕310號),現制定《江西省價格聽證目錄》,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實施細則>的通知》(贛價調字〔2001〕64號)同時廢止。
2020年4月10日
江西省價格聽證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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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聽證項目 |
聽證范圍 |
組織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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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力 |
居民生活用電銷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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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氣 |
居民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
市、省直管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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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 |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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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市城市、縣城、建制鎮居民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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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運輸 |
政府還貸公路(含橋梁和隧道)、經營性公路(含橋梁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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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市城市、縣城、建制鎮公共汽車票價 |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新開辟的公交線路執行本市縣統一票價的,可不另行組織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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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票價 |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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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出租車運價 |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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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不含住宅小區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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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保護 |
設市城市、縣城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
市、省直管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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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旅游 |
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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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配套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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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辦普通高校本專科學費收費標準,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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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收費標準 |
省、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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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醫療服務 |
調整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診察費、床位費 |
省、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負責 |
說明: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制定價格聽證目錄以外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和定價機制,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退出《江西省定價目錄》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
2.本目錄所列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定價目錄》的權限規定組織聽證。制定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3.本目錄所稱“市”指設區市,“省直管縣”指省直管試點縣、市,“縣”指縣及縣級市。
4.聽證內容包括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聯動機制或相關的定價機制等。對聽證項目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基本費率等已經組織聽證的,在核定具體價格時,可以不再組織聽證;對已經建立并經聽證的相關動態調整機制或聯動機制,按照機制調整價格時,可以不再進行聽證。
5.本目錄由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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