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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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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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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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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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區西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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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單位) | 權力基本編碼 | 362014021000 |
| 設定依據 |
《關于印發<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在工業園區就業的40歲以上本省勞動力。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并在省、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并在省、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和家庭服務業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畢業5年內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含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已進行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上述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均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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