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積極就業政策,切實做好重點群體就業工作,充分發揮社保補貼促進就業作用,根據《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贛財社〔2019〕1號)和《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洪人社發〔2021〕1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我區2024年度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報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或具有我省戶籍在本市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當地用人單位連續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在我省進行失業登記并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實現靈活就業,且在本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
1.申請人向靈活就業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靈活就業所在地社區受理后,實地核查申請人靈活就業情況,核實其材料真實性與準確性,提出核查意見并上報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公共服務部門;
3.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公共服務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4.審核無誤后提交區就創中心復審、公示、撥付。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就業困難人員申領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承諾書》;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原件;申請人身份證、社保卡復印件等。
三、補貼標準及期限
補貼標準以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南昌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前述繳費基數計算出的繳費總額的2/3,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四、有關規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予補貼: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人員;
2.當年度參加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企業技師培訓)的人員;
3.在全日制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的人員;
4.有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記錄的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不予享受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必須先繳納當年社會保險費后再申報補貼,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申報,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補貼。
(三)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公共服務部門將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將追回補貼資金,并酌情在官方平臺上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提供虛假證明的雇主同等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咨詢電話:
區就業創業服務中心:0791-8375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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