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鎮現場應急救援協作工作機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發揮110、119、120等平臺應對突發事件的接報功能,提升信息共享、快速反應、高效指揮、協同作戰能力,努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突發事件信息共享和救援協作體系,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 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應當堅持黨政領導、統一指揮、部門聯動、運轉順暢、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在新建區黨委、政府指導下,結合我鎮實際,組建應急信息聯動共享平臺,各部門明確值班手機號碼作為日常工作聯絡電話,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后部門信息互通、聯動迅速。
第四條 各部門接到較大及以上的突發事件報警后,應當立即指派應急力量迅速趕赴現場,在第一時間(20分鐘以內)報告本部門值班領導和同級黨委、政府(涉穩事件同時報司法所),迅速通報其他部門,并視情況通報應急、自然資源等應急救援部門,50分鐘內書面報告(注名現場處置領導及聯系方式)。
應急救援部門應指派一名領導帶隊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各部門領導既是現場救援第一責任人,也是現場部門協作及信息報送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第一時間部署指揮救援處置,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救援工作,迅速向本部門報告現場初步情況、處置情況及整體情況。
第五條 各部門到達現場后,迅速成立現場聯合指揮部。現場工作人員在聯合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共同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第六條 原則上由分管領導擔任現場聯合指揮部指揮長,其他部門領導擔任副指揮長。鎮黨委、政府領導到場的,由黨委、政府領導擔任指揮長,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
第七條 各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以后,應當制定專人擔任現場信息聯絡員,具體負責現場信息的手機、聯絡,由指揮長制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特別緊急、重大的突發事件也可由現場人員直接報送。
第八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在現場采編信息時,要相互溝通,共同協商,上報信息基本要素必須口徑一致、數據一致、表述一致,做到“統一出口、同步上報”。
第九條 現場上報的信息,堅持“誰主管、誰把關”的原則。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傷亡交通事故、群體性事件等信息,應當以派出所意見為主;火災事故等信息應以鎮消防大隊意見為主,緊急救援等信息應當以鎮應急辦意見為主;公共衛生事件等信息,應當以衛生院意見為主;水旱災害、地政災害、森林火災、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等信息,應當以應急辦意見為主;地質災害相關信息;環境污染事件相關信息;氣象災害相關信息;生物災害相關信息,應當以農業農村部門意見為主。死亡、受傷人數及傷情認定,應當由派出所、鎮消防和衛生院共同確定。
第十條 現場上報的信息,需經現場聯合指揮部審核后方能上報。如部門意見不統一的,應當由現場指揮長按規定請示后確定。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情況信息必須經同級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審定后方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信息報送必須早于新聞發布,未經現場聯合指揮部指揮長審核同意,或未經請示同級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發布相關救援信息。
第十二條 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后,各部門要加強溝通,互通信息,續保的信息須經鎮黨政辦公室審核后方可上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定期組織鎮武裝部、派出所、衛生院、鎮執法局等部門召開專題會議,適時組織經濟演練,加強溝通磨合,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高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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