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網約房信息登記,保障經營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網約房信息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網約房信息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布房源、預定并完成租賃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旅館業、租賃房屋的相關條件的網約房,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信息登記,是指網約房平臺公司、網約房經營者與住宿人之間預訂、提供、接受網約房服務等相關信息的核驗、登記行為。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平臺公司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網約房供需信息,提供在線交易服務的經營單位。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經營者是指從事網約房經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網約房可以是本人房產,也可以是轉租他人或單位的房產。
第五條 網約房經營者是住宿經營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所提供的網約房應當符合安全標準和治安、消防管理規定,做好防盜、視頻監控等治安防范措施,配合網約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二)持網約房的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以及本人身份證,到網約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備案,非本人房產的還需要提供轉租或代理證明。
(三)核驗、如實登記住宿人信息,并在住宿人入住后24小時內向網約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實際住宿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間、入住時間、退住時間等。
(四)發現住宿人利用網約房進行犯罪活動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網約房的房產所有人發生變更或網約房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網約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備。
第六條 網約房經營者可以采取紙質臺賬報送的方式向網約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項目信息,也可以通過系統上傳的方式直接將項目信息上傳至“南昌市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網約房實際住宿人應當如實提供、登記個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配合網約房經營者進行驗證工作,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網約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網約房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查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處罰;不按規定登記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公安機關、網約房平臺公司及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加強信息安全防護,不得非法采集、傳播、出售、提供、泄露、刪改以及非法使用相關信息,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





贛公網安備 36012202000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