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現對《南昌市文化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1年)》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免罰清單事項共計21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我局對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屬首次違反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已自行糾正或者在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處罰:
1.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2.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3.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制度,首次被發現的;
4.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依法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的;
5.音像制品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6.音像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復制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7.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備案的;
9.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未備案的;
10.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的;
11.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
12.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13.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14.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在其網站首頁標明《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的;
15.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16.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
17.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18.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的;
19.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
20.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攜帶電子導游證、未佩戴導游身份標識,未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的;
21.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的、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
來源:南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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