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水罰決〔2024 〕 02 號
當事人: 江西嶸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萬志逵360111********3017)性別: 男 年齡 42歲
住址: 新建區溪霞鎮綠谷社區夏季路6號辦公樓35室
身份證號: 360111********3017 電話:139****0776
本機關于2024年1月2日對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在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下,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和水行政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補繳水資源費18144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新建區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新建區財政局國庫股,賬號:1020394000000126,執收單位:新建區水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到期不交罰款,我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建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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