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字〔2024〕13號
局屬各單位、局機關有關股室:
現將《開展全區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4月8日
開展全區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區紀委辦印發《新建區關于行政執法領域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新紀辦發[2024]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現就開展全區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省委、市委、區委決策部署,聚焦行政執法領域重要崗位、重點人員和關鍵環節,緊盯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推諉扯皮等突出問題,有力推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范圍
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和以權謀私等侵害企業和群眾利益、損害營商環境問題。
三、整治時間
2024年4月至12月
四、工作任務
(一)吃拿卡要、以權謀私問題
1.故意刁難,明示或暗示企業或群眾提供禮品禮金、安排宴請或娛樂等好處,給了好處不處罰、不給好處亂處罰等問題。
2.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入股、介紹業務、強迫交易、強攬工程為個人或親屬謀取私利等問題。
(二)任性執法、隨意執法問題
3.執法不文明,方式簡單粗暴,對企業或群眾頤指氣使,行特權、耍威風,搞“一刀切”執法、“運動式”執法、機械執法等問題。
4.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適用法規不準確,執法文書制作不規范等問題。
(三)逐利執法、選擇執法問題
5.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執法數量考核指標、“釣魚式”執法,違規預收、私自截留罰沒款,以罰增收、以罰養人、亂罰款、濫收費等問題
6.濫用自由裁量權,同案異罰、畸輕畸重,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問題。
(四)作風漂浮、散漫懈怠問題
7.漠視企業或群眾利益,面對辦事企業或群眾,只知道說“不行”,而不知道說“如何才能行”,不誠心幫助解決問題,對企業和群眾訴求不理不睬、上下推卸、相互扯皮,或久拖不辦、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
8.對轄區內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處理、不上報,有案不立、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等問題。
9.對上級政策不學習、不熟悉、不吃透,在為企業或群眾辦事中自作主張、胡亂應付,令企業或群眾無所適從、來回跑等問題。
10.作風漂浮,執法不嚴不實、對違法事實視而不見,出勤完成任務走過場等問題。
(五)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問題
11.該合并的檢查不合并、該聯合檢查的不聯合、對已檢查合格的事項重復檢查,干擾企業或群眾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企業或群眾財產權益等問題。
12.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依法依規,隨意設立由頭進行檢查,加重企業、群眾生產經營負擔等問題。
(六)其他因執法不當而導致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
五、組織領導
成立新建區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弛為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局屬各單位、局機關相關股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六、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4月10日前)。各單位要結合實際迅速做出安排部署,組建工作專班,落實工作要求,細化工作任務,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和檢驗標準,研究制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于4月12日前將聯絡員信息一并報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抄送區局。
(二)自查自糾(4月12日前)。各單位要堅持“刀刃向內”,通過內部主動對照查、自上而下逐級查、接受群眾監督查,重點問題深入查等方式,全面查擺六類突出問題,分類建立問題臺賬,實行問題清單、措施清單、時限清單、責任清單“四單”聯管。
(三)總結提升(12月20日前)。集中整治結束后,各單位要形成總結報告,要明確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工作成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有關建議等,對所有整治問題,要以報告附件形式報送詳細整改臺賬(對尚在推進或需長期推進的問題,也要明確現階段成效和長效舉措)。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認識,層層壓實責任。開展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損害環境問題專項整治,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是堅持法治為民理念、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現實需要。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克服厭戰情緒,及時把各項部署要求傳達至每一名執法人員,實行問題查糾“全覆蓋”,以實打實的硬舉措把整治工作抓實抓好。
(二)堅持執法為民,嚴格隊伍管理。各單位要堅持寓執法于服務、寓執法于教育,落實交通運輸執法“三化七統一”深化“輕微免罰”“說理執法”等制度成效,公布實施“我為群眾辦實事”項目清單,優化配齊便民服務設施,努力把執法為民服務辦在群眾的心坎上。要突出政治建隊,強化理論武裝,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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