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的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區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供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等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區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區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規劃,并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區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城鄉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采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城鄉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擬定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承擔和監督全區計劃用水;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嚴格禁止向飲用水源區水域排污;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并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全區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供水企業的資質,組織審核相關的水價格,負責全區供排水水質日常監測和監管工作。
(七)主管全區河道、堤防、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本區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和保護;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宏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區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審批管理。
(八)承擔新建區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區內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區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訂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區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區防洪、排澇、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及預防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報批及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以及農村飲水工作。
(十三)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務行業的綜合經營工作;負責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并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區水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發的水務行業質量標準和工程規程規范的實施,主管全區水務建筑市場。
(十五)組織、指導全區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區水工程登記、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六)組織水務科技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管理全區水務科技、教育、對外合作事項,指導和管理全區水務隊伍建設。
(十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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