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變更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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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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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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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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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區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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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變更備案 | 權力基本編碼 | 369918054002 |
| 設定依據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最遲不晚于開始經營活動的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見附件1);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機構設置、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十)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十一)營業執照; (十二)學時收費標準。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備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及數量、培訓內容、教練場地等備案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等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完成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后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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