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涓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153戶企業(名單附后):
經查,江西涓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153戶企業(以下簡稱“當事人”)2022、2023年度未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發布《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提示公告》、2024年12月16日發布《責令改正公告》。公告期屆滿,當事人仍未履行法定義務,處于長期停業未經營狀態。通過本局執法人員實地核查,當事人未在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經營。經本局向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新建區稅務局去函查詢該公司納稅信息,存在未正常報稅的情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云服務平臺查詢當事人2022、2023年度報告公示情況截圖,證明其連續2年未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2. 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查詢情況證明,證明其存在未正常報稅的情形;
3. 實地核查表,證明其未在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經營。
因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系,無法直接送達,本局于2025年4月11日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至當事人登記地址,郵局無法投遞退信后,本局又于又于2025年4月29日通過新建區政府網站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向當事人進行公告送達,依法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鑒于以上事實,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已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本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因通過當事人無法聯系,無法直接送達,我局郵寄送達被退信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予以公告送達。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 曾甜甜 聯系電話: 0791-83752559
附:吊銷公司名單(153戶)
南昌市新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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