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昌市新建區氣象局在區委區政府和省、市氣象局的領導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2024年全區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切實開展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貫工作,增強全體氣象職工的法律素質,為不斷深化改革,推進邊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奮力推進新時代氣象現代化更高水平建設,保障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現將2024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強化法治引領,健全工作機制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我局黨組高度重視氣象法治建設,將法治建設與氣象業務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同步謀劃。健全氣象法治建設領導小組,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履行相應的職責,把氣象法治建設列入全局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聽取一次氣象法治建設匯報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氣象法治建設有關重大問題;行政執法經費和普法教育經費,做到實報實銷。為我局依法治區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層層落實責任。印發《2024年新建區氣象局法治建設工作要點》,對全年的法治建設工作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和安排部署,明確氣象法治建設總體目標和責任分工。
三是強化氣象法治建設責任落實。切實履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壓實第一責任,明確氣象局黨政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氣象法治建設工作中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充分發揮我局黨組在推進氣象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快南昌氣象法治建設,加大建設推進力度,切實增強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自覺維護法治權威,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二、發揮氣象職能,規范氣象權力
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氣象職能。開展氣象權責清單清理,嚴格按氣象部門權責清單開展氣象工作,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今年以來,新建區局站在維護公共安全和依法履職的高度,勇于破解難題,抓好立行立改,聚焦民生熱點,擔當履職做好氣象服務,為中高考、西山廟會等各項重大社會活動,積極助力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戰役。堅持24小時待命,抓住一切有利條件,全年共計實施地面人工增雨作業1次,發射增雨火箭彈4枚,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改善空氣質量起到積極作用,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是強化氣象行政執法監督。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今年我局結合實際,扎實推進各項改革,提高監管效能,積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設使用,及時制定2024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動態調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備案審核。
三是落實氣象部門防雷減災安全監管責任。根據年初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計劃,全年共對煙花爆竹、加油站、液化氣站等場所進行了3輪次防雷安全檢查(包括2次聯合執法),共檢查相關單位30家,出動檢查人員36人次,排查隱患15個已全部整改完畢。壓實重點企業防雷減災安全主體責任。多渠道發布《關于開展2024年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工作的公告》,明確企業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責任。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三、強化學法普法,提升法治素養
一是深入推進學法活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制定全年學法計劃,落實領導干部帶頭學法制度,開展集中學法,并結合中心組學習、職工大會、業務會議等,組織全體干部職工深入學習氣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度,不斷增強干部職工法治思維,提升依法治氣象的能力水平。根據新時代對臺工作的新要求,針對性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通過制作宣傳展板、LED顯示屏展播等方式廣泛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組織參加市氣象局法治建設培訓、副科級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試活動,不斷提升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能力與水平。
二是積極弘揚法治文化,不斷強化氣象法治宣傳。充分運用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傳播氣象法治文化。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創新宣傳形式,積極探索“1+N普法模式”積極履行普法責任。同時,還結合結對幫扶村、鞏固文明城市聯系社區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把法律知識送到基層社區、村社。
二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基層氣象部門缺乏專業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水平和執法能力有待提高,需加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培訓和學習。
三、下一步具體改進措施
過去一年,我局法治建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氣象執法工作需進一步規范,氣象法治宣傳需進一步加強,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我局將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認真履行好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按法定程序、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氣象工作,加強氣象社會監管。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著力促進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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