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村(場)、鄉屬各單位:
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 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中農組〔2021〕7 號)精神,為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現就我鄉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體系和幫扶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標對表新時代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長效機制的新要求,健全完善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體系,加強部門信息對接共享,強化監測預警響應,落實針對性幫扶措施,真正實現早發現、早干預、早幫扶,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目標,為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機制
(一)完善監測系統。在國家和省大數據系統平臺基礎上,通過調整優化監測指標、充實完善監測內容、提升分析預警功能、強化數據信息共享,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信息管理平臺。
(二)實現快速預警。建立農戶書面或手機申請、村干部和駐村工作隊定期排查、鄉鎮審核上報、行業部門數據預警、區級及時比對認定的快速響應機制。
(三)實施全程管理。全過程按照識別程序,明確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要求,對監測對象實行全過程管理。
(四)開展分類幫扶。綜合考慮監測對象不同困難和幫扶需求,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和鄉村基層組織作用,制定并落實針對性幫扶措施。
(五)實行定期調度。實行定期調度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各級各地監測和幫扶工作進展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調度推進工作。
(六)加強部門協作。實行統一調度管理數據、行業部門定期預警反饋的聯動工作機制,以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大數據管理平臺為支撐,暢通各相關部門數據共享比對交換渠道。
(七)落實幫扶責任。按照“鄉負總責、村(居委會)及分場抓落實、行業部門主動履職”的責任體系,壓實工作責任,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將監測和幫扶工作落到實處。
(八)完善考核評估。將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情況作為各村(居委會)、分場開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考核評估重要內容,明確激勵措施,強化日常監督。
三、監測對象及范圍
(一)監測對象。以戶為單位,監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重點關注有大病重病和負擔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情況的家庭。
(二)監測范圍和內容。以脫貧攻堅期國家扶貧標準的 1.5倍(2020 年為 6000 元)作為 2021 年監測范圍。以后每年度由省鄉村振興局根據全省物價指數變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農村低保標準等因素,統一調整監測范圍。實事求是確定監 測對象規模。監測內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支出,特別是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突發情況支出,“兩不愁三保障”以及飲水安全狀 況等。
(三)防止規模性返貧。實時監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火災,以及疫情等各類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帶來的影響,全力防范大宗農副產品價格持續大幅下跌、農村勞動力失業明顯增多等方面的風險隱患,發現解決因工作、責任、政策落實不到位造成的返貧現象,及時排查預警區域性、規模性返貧風險,制定防范措施,加強部門應急聯動,落實幫扶舉措,堅決守住防止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四、監測程序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快速發現、精準認定、科學幫扶、動態調整。
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初步篩選監測對象:一是農戶自主申報。家庭收入或“兩不愁三保障”出現重大變化、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農戶,可以主動書面向村“兩委”或通過手 機申報。書面或手機申請材料中應包含農戶承諾提供情況的真實可靠、授權依法查詢家庭資產等內容。二是部門篩查預警。上級或有關部門根據數據比對篩查、分析研判,將預警數據和存在疑 似困難農戶有關信息反饋當地進行篩查。三是基層干部排查。依靠基層干部、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等進行常態化排查,對申請農戶、信息預警反饋和排查發現困難農戶的家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擬納入監測的對象。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鄉負總責、村(居委會)及分場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成立由黨委書記劉琴峰同志任組長,黨委副書記、鄉長張宇同志任第一副組長,其他副職領導為副組長,鄉屬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及各村(居委會)、分場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切實推動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落到實處。
(二)強化工作責任。鄉村振興工作站要履行工作專責,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各相關部門要落實行業牽頭責任,加強監管調度,加強數據信息共享,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幫扶政策落實落地。鄉駐村工作隊要扎實細致做好走訪排查,摸清實情、采集信息、組織幫扶、管理臺賬等工作。
(三)嚴格考核評估。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工作成效作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重要內容,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范圍,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加強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失責,造成規模性返貧的,嚴肅處理,追究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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