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字〔2024〕15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有關股室:
現將《南昌市新建區交通運輸局2024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5月30日
南昌市新建區交通運輸局
2024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為了更加順利開展2024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根據江西省“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交通運輸行政檢查事項,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現制定工作計劃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歷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查處結果,是轉變監管方式、提升執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檢查、實行“陽光”文明執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目標
根據省、市、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部署要求,鞏固提升部門內部聯合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進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提升市場監管效能,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發展。
三、抽查計劃
1.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專項檢查;
2.對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3.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4.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
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5.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6.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7.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8.對從事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9.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在較大危險因素區域設置明
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10.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的行政檢查;
11.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行為的行政檢查;
12.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違法轉分包行為的行政檢查;
13.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行為的行政檢查;
14.對建設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行為的行政檢查;
15.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行為的行政檢查;
16.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行為的行政檢查;
17.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人員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活動行為的行政檢查;
18.對未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行為的行政檢查;
19.對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20.對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行政檢查;
21.對建設工程項目肢解發包行為的行政檢查;
22.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除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23.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行為的行政檢查;
24.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行為的行政檢查;
25.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對其他從業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行為的行政檢查;
26.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27.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按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行為的行政檢查;
28.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情節較為嚴
重行為的行政檢查;
29.對建設從業單位越級(無證)承攬工程行為的行政檢查;
30.對建設從業單位出借資質行為的行政檢查;
31.對監理企業及監理現場工作的行政檢查;
32.對監理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監理責任,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行為的行政檢查;
33.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行政檢查;
34.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行政檢查。
四、健全隨機抽查方式
1.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方式:可以結合實際采取定向與不定向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2.隨機選派執法人員方式:可以采取科學編組、隨機匹配的方式,實施從“一單兩庫”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被抽取的行政檢查人員與被抽取的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檢查人員。每次行政檢查抽取的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五、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抽查當年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六、強化隨機抽查結果應用
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應當按照“誰登記、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開展抽查工作,及時做好抽查結果記錄,確保隨機抽查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和規范。
七、強化公平公正執法意識
隨機抽查是行政執法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在開展“雙隨機”工作中執法人員要加強規范執法意識,加快轉變執法理念,不斷提高執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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