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司發﹝2021﹞14號
新建區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暫予監外執行類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管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和《江西省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 患有嚴重疾病經決定或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
(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罪犯;
(三) 生活不能自理且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第三條 接受委托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第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管教育工作由司法所負責實施。
第五條 接受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時,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執行檔案。
第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因疾病救治需要已在社會醫院治療,應當查驗罪犯的入院證明材料和保證人情況,必要時可以派員到罪犯就診的社會醫院進行實地查驗。特別是弄清妊娠期、哺乳期的罪犯家庭和社會關系情況,以便有效開展后續監管教育工作。
第七條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如實報告本人身體情況。因妊娠期、哺乳期獲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出現重大疾病、生產(流產)、再次懷孕等重大身體情況變化的,還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如實報告情況;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應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
第八條 保證人應當督促、協助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材料;發現其有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等違反社區矯正規定情況,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情況,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情況,或者下落不明、死亡的,應立即向司法所報告,司法所要及時向區社區矯正大隊報告。
第九條 社區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情況,每個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條 司法所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活動情況或行為表現異常時,采取信息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進行排查,同時報區矯正大隊,并做好檔案記錄。
第十一條 司法所應每月開展一次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工作走訪,并記錄在檔。特別是加強以連續懷孕獲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剩余刑期較長的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工作走訪,及時掌握他們的身體狀況和思想動態,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矯正方案和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按照因人施矯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對暫予監外執行特別是懷孕、哺乳期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幫扶活動。
第十三條 對因家庭困難難以長期負擔病情復查、身體檢查等費用的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積極協調政法委、民政、衛健等部門,通過司法救助、低保、臨時救助等渠道,幫助解決相關困難,切實解決其思想上和生活上的后顧之憂。
第十四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不按時如實報告身體狀況的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十五條 對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司法所應當認真核實情況,立即向區局提請收監執行建議,區局審核后并立即向決定機關提請收監執行建議。
第十六條 對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決定生效后下落不明的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認定為在逃,及時協調公安機關追逃。
第十七條 加強與辦案機關和衛健部門對接,定期對因妊娠期、哺乳期獲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孕情檢測,以便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發現在哺乳期懷孕情況及時向衛健委通報,衛健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對其處理,杜絕多胎生育。同時向辦案機關和檢察院通報情況,切實減少此類社區矯正對象以連續懷孕逃避刑罰情況的發生。
第十八條 完善與公安、法院、檢察院溝通協調機制,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重大身體變化、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等情況及時向法院反饋,對決定收監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及時通知并配合公安機關收監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新建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南昌市新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南昌市新建區司法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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