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鎮政府信息公文
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公文公開工作效率,確保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保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于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三種屬性中的一種。
(一)主動公開。行政機關對符合《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等行政決策過程未定事項、行政機關內部事項的公文,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依申請公開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四章執行。
(三)不予公開。
1.《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2.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條例》《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3.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提請政府相關會議的文件,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上會前須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查,并標注在文件版記前信息公開選項相應位置,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部門標注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經黨政辦負責人審核,并由保密負責機構復核后,按發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文件制發后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府網站運維單位,在政府網站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并在網上公開;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第七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者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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