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從事違法活動。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四)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
(五)內部政府信息及內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關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義務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第七條 西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并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服務。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格式文本可以到西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領取,也可以直接從政府門戶網站上下載。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鎮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三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請示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六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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