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鎮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西山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公開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開”,“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西山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專人負責保密審查日常工作。
第六條 西山鎮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應由信息提供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報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行政機關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應增加確定信息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的程序。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其他要求,確定其是否可以公開,并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第八條 不同部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牽頭的部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其他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應當經信息產生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各部門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西山鎮各部門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涉及公共衛生、重大動物疫情、統計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審批權限報請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由機關保密審查機構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由保密審查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接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能否公開的批復。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保密工作單位應當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發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單位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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