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鎮政府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西山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則,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產生時應依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需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由牽頭組織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公開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要及時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并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司法、保密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涉及上級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涉及相關信息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征求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條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被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其政府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開展信息發布協調工作時,應當遵守政府信息發布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前發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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