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鎮(zhèn)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16〕8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關系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網絡征集、聽證座談、咨詢協商、民意調查等方式,廣泛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第四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公眾參與: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guī)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
(二)公眾對決策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參與的。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意見,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
第六條 通過聽證座談、咨詢協商等方式征求意見的,應在會議召開前的5個工作日內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聽證座談、咨詢協商過程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建議,應當逐條收集、記錄、分析,并最終形成書面報告。
第七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托專業(yè)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八條 通過向社會發(fā)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或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
(三)新聞發(fā)布會。
(四)政務公開專區(qū)、村(居)務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聽證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yè)專家學者、專業(yè)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fā)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
第十三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不履行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征求意見、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的,由西山鎮(zhèn)黨政綜合辦公室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完畢,決策承辦單位應將執(zhí)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對決策效果和執(zhí)行結果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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