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加強和規范農田水利工程的養護、維修,提高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運行效率,發揮農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排澇等綜合效益,達到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目的,區水利局起草了《新建區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以下簡稱《管護辦法》)。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目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田水利條例》《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農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區范圍內為滿足農業灌溉、排澇而建設的水源工程、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公益性農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的日常管護及工作維修。
第二章 管護主體
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實行區政府負總責,負責統籌落實管護資金、制定管理辦法、建立體制機制,組織確定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運行主體、監督主體、維護主體等四項主體,明確主體職責。
全區范圍內按屬地管理的原則,鄉(鎮)政府為屬地范圍內農田水利工程的責任主體。
區水利局為全區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的監督主體;區農業農村局為全區農田水利田間工程的監督主體。
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的運行主體按屬地管理原則,為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和行政村村委會。
區水利局通過市場化招投標確定第三方物業化管護公司為骨干工程維護主體。
第三章 管護體制機制
全區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職責設在區水利局,負責管理全區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資金管理、使用和組織日常考核等工作,負責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的具體考核,協助區農業農村局開展田間工程的考核。
維護公司可充分利用現有維養體系,聘請技術人員組建專業維修養護隊伍,開展維修養護工作,并報區水利局備案。
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包括日常養護和工程維修。日常養護是指對農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渠道的清淤除雜、渠底岸坡修復,渠系建筑物保養、除銹、修理等以及建筑物管理房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等,以保持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運行。
工程維修是指對損毀、破壞等農田水利工程進行維修,以滿足農業灌溉的需求,包括應急維修和歲修。
日常管護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信息接報制度、監督制度、臺賬制度、考核制度和工程管護標準等。
工程維修應建立應急維修制度、項目立項制度、項目驗收制度、臺賬制度、監督制度、信息接報制度、組織實施制度等。
骨干工程應急維修制訂《維修實施方案》,經區水利局審核同意后實施;骨干工程歲修應該編制較詳細的《年度維修實施方案》,經區水利局審核,有必要時可以組織項目審查,修改完善后組織實施。
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維養公司維養經費單獨核算,即養護經費實行年度包干,養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精準補貼的依據。
第四章 維養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統籌資金來源:全區農田水利工程維養經費來源為整合省、市、區各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補助、水利冬修、大會戰、高標準農田管護等各部門相關資金,整合資金總額不超過1040萬元。
骨干工程管護資金管理和使用:區財政撥至區水利局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賬戶。骨干工程維護經費由區水利局根據年度考核情況,視考核結果按期支付第三方物業化公司維護費。
田間工程管護資金管理及使用:田間工程管護資金管理及使用參照《區政府辦關于印發新建區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后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府辦發〔2021〕7號)實施。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區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考核的主體,具體考核工作由區水利局牽頭制定考核辦法,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安排至少1名業務骨干參加,負責按年度對維養公司維養工作進行考核。
因維養公司決策管理不當或維修養護人員個人行為,造成維修養護管理區域內工程嚴重損毀,追究維養公司的民事責任;若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出現安全事故,追究公司和個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不良行為公示,且當年考核評價為不及格。
對故意損壞項目工程、不聽勸阻尋釁滋事、毆打維修養護人員等擾亂維修養護工作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影響,由區水利局依法依規處理,鄉(鎮)積極配合;造成重大損壞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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