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府發〔2024〕16號
關于印發鐵河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村、分場、社區,鄉屬各單位:
經鄉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鐵河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鐵河鄉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鐵河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新建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新建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煙花爆竹物品、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火災、農林水設施設備、集鄉市政公用設施運營、電力設施大范圍破壞、急性中毒等各類事故災難。
1.4啟動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本預案:
(1)造成1 人以上(含1人,下同)3 人以下(不包括3人,下同)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企業、單位、村組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超出第一項范圍和跨鄉鄉行政區域和跨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按照《新建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傷人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應急辦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由鄉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村組和鄉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類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機制。
(3)專業管理,部門協作。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業、本系統事故災難的救援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搞好配合,并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4)常備不懈,資源共享。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要作好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建立本系統(行業)事故預防、預警機制,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各類應急救援資源應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2、應急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鄉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政府鄉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的領導擔任,鄉黨政辦、派出所、司法所、、交管站、安監辦、人武部、衛生院、民政所、財政所、文化廣播站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工作組、搶險救援工作組、通信信息工作組、醫療衛生工作組、治安交通工作組、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新聞宣傳工作組、善后處理工作組。各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工作人員由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組成。
2.2應急救援辦事機構
鄉安監站是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下設的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鄉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與協調,辦公室主任由安監辦主任兼任。應急救援辦公室聯系電話:0791-83090001。
2.3鄉應急救援機構工作職責
(1)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2)組織、指揮、協調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2.4鄉應急救援辦公室工作職責
(1)承擔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日常工作。
(2)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3)承擔編制和修改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4)指導各單位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
(5)接到事故發生報告后,負責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匯報,并將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和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6)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救援的信息,擬出初稿報指揮部領導審批后上報。
2.5指揮機構下屬各工作組職責
2.5.1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由發生事故的單位、鄉人民政府領導和進入事故現場的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并由鄉人民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特殊情況可臨時指定)。具體職責是:
(1)分析事故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2)組織隊伍施救、緊急疏散受安全威脅的人員、控制事故的擴大或蔓延、保護重要設備、設施和物資安全、確定并安排設置危險警戒線。
(3)聯絡、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4)向指揮部及時報告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組織救援隊伍撤離。
(6)撰寫現場搶險救援報告。
2.5.2搶險救援工作組
搶險救援工作組由安監站、派出所、人武部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可吸收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具體職責是:
(1)負責執行搶險救援方案,參與搶險救援工作重大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
(2)組織落實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援設備物資。
(3)協助現場指揮組組織遇險人員緊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組
通信信息工作組由安監站、行業主管部門、通信信息管理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保障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信暢通。
(2)收集現場搶險救援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建立應急處置情況動態通報制度,及時向各組通報情況。
(4)收集社會各界對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反映。
(5)傳達上級領導的批示、指示。
2.5.4醫療衛生工作組
醫療衛生工作組由衛生院和相關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組織醫務人員對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2)對遇難者進行死亡初步鑒定。
(3)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4)向指揮部提供傷亡情況報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組
治安交通工作組由派出所、交管站等相關部門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和需要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具體職責是:
(1)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2)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
(3)負責有關人員的安全保衛。
(4)依法處理涉嫌犯罪人員。
(5)守護押運救援物資、資金和設備。
2.5.6資金物資保障組
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由財政所、民政所和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緊急調用物資和調撥資金的落實。
(2)負責救援設施、設備、場地的征用及其補償。
(3)接受社會捐助。
2.5.7新聞宣傳工作組
新聞宣傳工作組由宣傳辦、文化廣播站召集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制定新聞報送方案。
(2)負責擬定新聞報送內容。
(3)負責組織新聞報送工作。
(4)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采訪工作。
2.5.8善后處理工作組
善后處理工作組由司法所、社保所、綜治辦、民政所組成,具體職責是:
(1)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穩定工作。
(2)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賠付工作。
(3)指導事故財產損失的賠付工作。
(4)負責接待上訪人員。
(5)指導事故受災群眾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2.6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1)應急辦:負責工商貿企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含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
(2)派出所、農業農村辦: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負責其他事故災難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以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3)衛生院: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治藥品的組織協調。
(4)公共服務辦、司法所:負責群眾轉移安置和善后處置工作。
(5)財政所:負責應由市場預測同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后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6)人武部:參與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鄉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鄉人民政府應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相關信息報送區應急管理局;對可能引發較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區級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區人民政府。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鄉人民政府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區直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進行先期處置,落實防范措施。
有關部門和鄉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應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并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與預案啟動程序
4.1分級響應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各級預案分級響應標準如下:
I級:造成2人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7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II級:造成1 人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 人以上 7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分級響應
4.2.1當發生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鄉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上報。
4.2.2 當發生I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鄉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上報。
4.2.3當發生I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鄉人民政府根據《新建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3預案啟動程序
本預案啟動程序如下:
(1)根據各方面報告的情況,對情況特別嚴重的事故,由鄉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2)應事故發生地單位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請求,由鄉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5、應急行動
5.1預案啟動后,鄉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確定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和進入狀態的工作。
(2)召集有關工作組組長參加應急行動戰前動員會議,完成應急處置力量的調集組織。
(3)下達應急行動命令,內容包括: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當地已經采取的措施;各應急工作組的任務及對各應急工作組的要求等。
5.2各應急工作組根據鄉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別采取以下應急行動
(1)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傳達上級指示,明確各自任務、集合地點、出發時間,需準備的物資、器材等。
(2)進入準備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指定專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組成員做好應急準備,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一旦接到鄉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的命令,立即開展應急工作。
5.3進入工作狀態的各工作組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與鄉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當發生本組無力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向鄉人民政府報告。
5.4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工作以屬地為主,凡進入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的工作組應服從現場指揮組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條件
應急終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2)事故現場隱患得到消除。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
(4)無疫情發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6)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由現場指揮組召集各工作組組長會議,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后,書面向鄉人民政府報告。
(2)鄉人民政府接到應急終止請求后,立即召開會議決定。
(3)鄉人民政府向現場指揮組和各工作組下達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并抄送區應急辦和安委辦。
(4)由新聞宣傳組上報新聞單位,向媒體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和有關應急處置的情況。
(5)由現場指揮組組織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理
7.1.1鄉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要繼續負責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7.1.2善后處理工作組要配合事故發生單位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傷人員的后期醫療處理工作。
(2)事后補償、重建、保險理賠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工作。
(3)事發地群眾思想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7.1.3醫療衛生工作組要繼續做好對事故污染、疫情和環境的監測與處置工作。
7.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鄉人民政府向保險機構要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7.3總結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組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鄉人民政府,同時報送區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組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鄉人民政府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明確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應急行動預案,報鄉安監辦備案。
8.2救援隊伍保障
(1)鄉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村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
(2)大型企業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報鄉人民政府和搶險救援工作組組長單位備案。其它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質裝備。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應急響應通信系統。各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配備相應的通信、攝影和辦公器材。
(2)鄉應急救援辦公室逐步建立應急處置指揮監控系統。
8.4資金物質保障
(1)鄉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緊急救援建設規劃,鄉財政每年應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2)各工作組組長單位每年要向鄉人民政府上報應急處置隊伍、專家組的配備以及物質(器材)的儲備、消耗等情況。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鄉人民政府發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鄉人民政府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修改。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災難搶救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和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質的。
(5)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9.3其他事項
(1)本預案由鄉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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