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林業局,贛江新區社發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江西省林業局
2022年3月21日
《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對擅自移動、損壞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最低水位線標志樁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擅自引水出湖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最低水位線標志樁,當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未經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2、《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壞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最低水位線標志樁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不同情節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1、擅自移動核心區水位線標志樁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損壞核心區水位線標志樁的,處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3、當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未經許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4、當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未經許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偷盜、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候鳥保護監測站點的,應當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遷移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2、《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偷盜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按以下規定處罰:
1、經教育主動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2、經教育拒不改正,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3、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輕微后果的,個人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4、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個人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飛行器等拍攝候鳥,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或者驚嚇、驅趕候鳥以及實施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款:除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飛行器等拍攝候鳥,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
禁止驚嚇、驅趕候鳥以及實施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
2、《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飛行器等拍攝候鳥,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或者驚嚇、驅趕候鳥以及實施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候鳥傷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按以下規定處罰:
1、經教育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2、經教育拒不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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