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江西省國有林權和集體統一經營林權(以下簡稱“國有、集體林權”)交易平臺秩序,促進交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規范交易行為,保障國家、社會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國有、集體林權的有序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林權的交易活動,除在政府本級同一國有資產授權投資部門或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林權流轉外,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非國有、集體林權也可參照本辦法申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集體林權是指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林地使用權、林地經營權及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下列林權不得交易: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屬一級國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轉讓方式進行交易);
(三)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權人未書面同意交易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集體林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林權交易平臺”)是指本省范圍內,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利用統一的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的林權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林權交易系統”),為交易參與人、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等相關主體開展國有、集體林權交易活動的綜合服務體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參與人為在交易平臺參與國有、集體林權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主要分為:轉出方、流入方、中介機構。
(一)轉出方。通過林權交易系統流轉國有或集體林權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鄉(鎮)政府或村、組等集體組織及其所有的企業和林場。
(二)流入方。通過林權交易系統參與國有、集體林權交易項目交易報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中介機構。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注冊登記,在林權交易平臺為國有、集體林權交易提供拍賣、招標、調查、評估、審計、公證、法律、財務、管理咨詢等專業化中介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林權交易系統是指根據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為國有、集體林權交易設計開發,提供掛牌申請、受理、審查、信息發布、報名、報價、成交、鑒證、交易資金管理等交易服務,部署在省電子政務云的服務系統。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林權交易平臺的服務應突出公益性,遵循平等自愿、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八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公管辦”)承擔全省林權交易平臺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指導全省林權交易平臺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承擔交易中心與林業主管部門的協調職責,負責建設全省統一的林權交易系統,實現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站與江西省林權流轉信息服務網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設區市公管辦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林權交易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有、集體林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按照本辦法強化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嚴格履行好國有、集體林權流轉的審核審批職能,會同交易中心受理、調查和處理國有、集體林權交易的舉報、投訴;做好后期服務,鼓勵、引導成交雙方在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審核、備案。
第十條 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是本行政區域林權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的主體,為本行政區域國有、集體林權交易項目進場交易的受理、審核、信息發布、交易報價等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網絡等服務,維護場內交易秩序。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或者中介機構應當受理并核對林權項目轉出方是否履行了必備的內部決策和外部審批,權屬證明、身份證明等資料是否合規齊全;保守交易信息秘密,防止和制止欺行霸市、擾亂交易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公管辦等部門報告;督促拍賣、招標等中介機構依法依規組織開展交易報價活動。
第十二條 受理交易項目的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為項目交易主場,應當為網上和現場交易活動提供條件。確有必要,應當設立交易現場,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網絡等基本服務,方便不熟悉網絡操作的意向流入方參加現場報價。現場報價的應由意向流入方自行錄入報價,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交易主場工作人員錄入報價,報價結果以錄入的網上報價為準。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林權交易檔案管理制度,交易中心保存林權交易業務檔案,林業主管部門保存舉報投訴查處檔案資料,并依法提供查詢或借閱服務。
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交易活動
第一節 內部決策及審批
第十四條 轉出方流轉國有、集體林權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其中集體林權流轉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訂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況、利益分配等內容在內的流轉方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后,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時推舉授權具體經辦人對外代表本集體組織辦理相關流轉權利義務事宜,并形成書面決議。
第十五條 轉出方流轉國有、集體林權,應聘請具備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作為流轉底價的參考依據,首次流轉的價格不能低于評估價。“四荒”地可免評估通過招標、拍賣、競價、公開協商等交易方式進行流轉。
第十六條 在政府本級同一國有資產授權投資部門或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林權流轉,可以采取非公開協商方式流轉。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可免于資產評估,以具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所認定的該林權賬面價值為參考。免評估林權的流轉,不得損害債權人等相關權益人的利益。
第十七條 國有、集體林權流轉,轉出方內部決議程序完成后,由轉出方報經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其中:國有林權的流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轉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集體林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對國有、集體林權流轉申請進行審核或者審批:
(一)面積5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二)面積5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三)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第二節 交易申請
第十九條 轉出方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遞交交易申請,應當攜帶下列資料:
(一)林權交易申請表;
(二)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書;
(三)轉出方的主體資格文件;
(四)林權權屬證明文件(非原始權屬人的轉出方還需提供與原始權屬人簽訂的流轉合同),并提供具有優先購買權人名單;
(五)流轉行為的內部決策和批準文件(含對流轉底價、流轉條件等事項的批準),其中:集體林權流轉的須提供經公示無異議的流轉方案和集體形成的書面決議;
(六)對意向流入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資格條件(如有,則資格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具有影響公平的限制條件);
(七)對交易方式的確定:掛牌期滿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流入方時采取何種公開性競爭交易方式,集體林權掛牌公告期滿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意向流入方時是否同意采取公開協商交易方式;
(八)掛牌推介書,包括林權的文字描述、圖片或視頻資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交易申請流程:
(一)登記注冊。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市場主體身份注冊,身份注冊實行實名注冊制,已經完成注冊的可以直接登錄。
(二)遞交申請。轉出方可登錄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直接網上填寫林權交易申請表并上傳相關資料掃描件,向交易中心或者其分中心網上遞交申請,并攜帶相關資料原件給受理的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核對;轉出方也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或者其分中心現場遞交林權交易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原件。
(三)受理。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受理工作人員受理交易申請,應當核對權屬證明、身份證明、內部決議、批復文件等原始資料,并掃描上傳相關資料。
(四)審查。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對受理的交易申請、相應資料、掛牌推介書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三節 信息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信息發布:
(一)交易掛牌,是指交易中心掛牌工作人員對審查通過的交易項目,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指定媒體公開發布一定期限的項目公告,公告項目基本情況和交易規則等信息,征集意向流入方。
交易掛牌信息應當在江西省林權流轉服務網同步發布。
掛牌期限由轉出方確定,但國有林權流轉底價低于1000萬元的項目,掛牌期限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國有林權流轉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項目,掛牌期限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集體林權流轉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掛牌期限以在網站上首次掛牌之日起計算。只有滿足掛牌期滿條件的項目才可交易。
(二)預掛牌,是指為盡可能多征集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掛牌工作人員依據轉出方申請,在未明確具體交易時間的前提下,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站預先發布項目公告,公告項目基本情況,征集意向流入方。
鼓勵、支持轉出方在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審批后,國有、集體林權交易項目進入交易中心掛牌交易前,在江西省林權流轉服務網發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期間,轉出方有義務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詢及協助意向流入方的現場勘察。
第二十三條 掛牌期間,轉出方不得隨意變動掛牌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的,應提出合理說明和林權流轉批準機構的同意或證明文件,經交易中心同意,在原掛牌渠道上發布變更公告。如屬于對掛牌價格、保證金、意向流入方資格和標的因子涉及面積、樹種、樹齡、蓄積量等實質性變更,掛牌期限應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掛牌、交易和交割期間,轉出方不得對項目標的進行任何處理,如不得開展任何采伐、抵押或另轉他人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停牌。掛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出方等相關權益人提出停牌申請,應提供佐證材料。經設區市交易中心審查,應當予以停牌,并在原掛牌渠道上發布《停牌公告》。停牌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一)掛牌項目未履行保護相關權利人權益程序,且權益相關人依法提供有效證據,并依法提出書面中止請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掛牌項目或轉出方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轉出方繼續履行項目內容中相關義務的;
(三)轉出方提供虛假信息,掛牌項目內容嚴重失實的;
(四)交易需要的必備文件失效,有待重新提供的;
(五)掛牌項目權屬存在爭議或已進入訴訟程序但尚未審結的;
(六)應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停牌期滿,如上述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轉出方提出恢復掛牌申請的,經交易中心審查同意,掛牌時間自恢復掛牌之日起延續計算,若剩余掛牌時間不足5個工作日的,應延長至5個工作日;未提出恢復掛牌申請的,交易中心有權予以撤牌;如上述問題未得到妥善解決,交易中心有權予以撤牌。
第二十六條 延長掛牌。掛牌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申請和原約定延長掛牌期限。未變更交易條件延長掛牌期限的,按照原掛牌期限或約定時間延長掛牌期限。變更實質性交易條件延長掛牌期限的,轉出方在提供新的內部決策和審批文件后,可申請延長掛牌期限,延長掛牌期限與原掛牌期限一致。
降低流轉底價低于評估價的90%時,應當履行下列流程:
(一)國有林權除內部審議通過后,還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批同意;
(二)集體林權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掛牌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的,轉出方也可以變更流轉條件,并重新申請掛牌。
第二十八條 掛牌期滿后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轉出方未重新提交掛牌申請的,交易中心可終止掛牌。
第四節 報名申請
第二十九條 對交易項目有意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交易掛牌結束前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注冊登記(已經注冊的可以直接登錄),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遞交《項目報名申請表》和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 意向流入方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意向流入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意向流入方為外國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領導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國家和江西省林業主管部門等有關規定;
(五)符合掛牌公告對意向流入方的條件;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意向流入方遞交報名申請時,應攜帶下列資料:
(一)項目報名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文件(流入方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流入方為法人機構的,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內部決議、批準文件原件;
(四)符合掛牌公告對意向流入方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報名申請流程:
(一)登記注冊。意向流入方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登記注冊,填寫申請資料。登記注冊實行實名注冊制。
(二)遞交申請。意向流入方可登錄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直接網上填寫項目報名申請表并上傳相關資料掃描件,向受理該項目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或者其他交易中心網上遞交申請,并攜帶相關資料原件給受理報名的交易中心或者其分中心核對;轉出方也可直接向受理該項目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或者其他交易中心現場遞交項目報名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原件。
(三)受理。交易中心受理工作人員受理報名申請,核對身份證明、內部決議、批復文件等原始資料,并掃描上傳相關資料。
(四)交納保證金。意向流入方應于掛牌期間向交易中心保證金賬戶交納保證金。
(五)審查。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對受理的報名申請和相應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如掛牌公告對意向流入方資格條件無實質性要求的,意向流入方可直接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傳相關電子資料即可,交易中心受理工作人員無須核對其原件資料。
第三十三條 保證金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起始價的10%,不高于起始價的20%。
第五節 交易報價
第三十四條 交易方式:
(一)電子競價方式,是指對征集到2名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流入方的項目,由交易主場交易中心利用林權交易系統組織開展網上報價,各意向流入方自行登錄交易系統項目交易大廳加價報價,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電子競價方式有自由競價、限時競價、自由競價+限時競價三種規則。
(二)招標方式,是指對征集到3名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流入方的項目,由有資質的招標公司或者轉出方在交易主場利用林權交易系統現場組織開展,各意向流入方登錄交易系統或者現場遞交投標文件、報價,根據評標標準確定中標者的交易方式。招標方式又分為評標方式和明標暗投方式。
1、評標方式是招標公司或者轉出方抽取了相關專家組成了評標小組,評標小組在開標后根據招標文件對意向流入方技術、資質、信譽、報價、評分等條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分,依據綜合評分結果推薦中標方的招標方式。
2、明標暗投方式是指意向流入方無須提供投標文件,只提供一次性密封報價,最終以最高價確定中標方的招標方式。
(三)拍賣方式,是指對征集到2名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流入方的項目,由有資質的拍賣公司在交易主場利用林權交易系統現場組織開展,各意向流入方登錄交易系統項目交易大廳或現場加價報價,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公開協商方式,是指只征集到一名符合條件意向流入方的項目,由交易主場交易中心利用林權交易系統組織開展,轉出方和意向流入方登錄交易系統項目交易大廳談判詢價,達成一致而成交的交易方式。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條 交易流程:
(一)激活交易大廳。開始交易前1小時,林權交易系統自動激活項目交易大廳。交易大廳激活后,意向流入方、轉出方等權限用戶可進入交易大廳。
(二)啟動交易。交易開始時,交易主場交易中心系統管理員或中介機構點擊“交易開始”按鈕,啟動交易報價。
(三)報價。意向流入方網上或者現場報價或遞交標書及報價。
(四)成交。電子競價成交的,主場工作人員通過林權交易系統生成《成交結果確認單》發送到成交雙方在網站的會員空間,由成交雙方進行確認。未反饋意見的,視同確認。招標成交的,招標公司應當出具《評標結果確認單》,由評標小組成員和在場的轉出方簽字確認;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應當出具《成交結果確認單》和拍賣記錄,由拍賣師和在場的成交雙方簽字確認;公開協商成交的,主場工作人員出具《成交結果確認單》,由工作人員和在場的成交雙方簽字確認。 成交雙方不在現場的,拍賣、招標機構和主場工作人員可通過交易系統將《成交結果確認單》或《評標結果確認單》發送到成交雙方會員空間,由成交雙方確認。未反饋意見的,視同確認。
(五)發布《成交公告》。主場交易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江西省林權流轉服務網上發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退還保證金。退還保證金按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暫行)》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交易異常處理。由于交易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異常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認定結果無效,重新組織交易,并報備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公管辦。
第三十七條 主場交易中心向成交雙方、項目所在地交易中心發送《成交結果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舉報查實,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轉出方、中介機構和交易中心等項目實施主體改正;拒不改正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暫停交易;涉及辦理林權登記的,建議不動產登記機構等停止辦理。
(一)掛牌未期滿的;
(二)應采取拍賣、招標、電子競價而采取協商方式的;
(三)在掛牌公告中設置影響公平的限制條件的;
(四)轉出方、中介機構、交易中心、省信息中心和林業主管部門等泄漏交易底價、意向流入方名單等保密信息的;
(五)意向流入方欺行霸市、擾亂交易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交易中心發現上述情形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第六節 合同簽訂
第三十九條 成交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成交雙方應當采用全省統一制定的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林權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應當報林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和備案。其中,國有林權流轉合同還應當報批準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在簽訂合同時,轉出方不得降低流轉價格、對流入方實質性要求或作出任何影響公平交易的其他承諾。
轉出方簽訂合同時,降低交易價格、實質條件等條款的,經舉報發現查實,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轉出方改正;拒不改正的,林業主管部門移交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建議不動產登記機構等停止辦理。
第七節 交割結算
第四十一條 轉移登記。成交雙方憑交易憑證、合同和審核意見書,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托管結算。成交雙方可約定將交易價款通過交易中心保證金賬戶托管結算。流入方可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全部價款轉入交易中心保證金賬戶。流入方的保證金可轉為價款。
第四十三條 成交雙方辦理完不動產登記、林權移交后,交易中心憑雙方簽字的交割單等相關依據,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將交易價款轉至轉出方賬戶。
第四十四條 交易發生爭議的,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以向項目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交易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會同省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和省公管辦聯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國有林權和集體統一經營林權交易考核辦法(試行)》同步廢止。
林權交易申請表
贛+**縣(簡稱)林交申字(年度)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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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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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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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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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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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類型 |
□ 政府部門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 □ 國有控股企業 □ 國有參股企業 □ 非國有企業 □ 外資企業 □ 村、組等集體組織 □ 自然人 □其他(請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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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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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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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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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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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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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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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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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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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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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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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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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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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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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性質 |
□國有 □集體 □私有 □其他 |
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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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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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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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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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分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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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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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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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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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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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項目 情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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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決議 及審批材料 |
□ 村民代表或村民大會等內部決議 □ 村、組同意或備案 □ 鄉鎮審批 □ 林業部門審批 □ 國資部門審批 □ 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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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承諾 |
承諾遵守國家、江西省及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林權交易等管理服務規定;申請流轉的林權權屬清晰,對該林權具有完全處置權,且該處置權的實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對所填寫內容及遞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如因上述承諾事項發生糾紛,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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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 交易中心 受理意見 |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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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 交易中心 審查意見 |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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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 36012202000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