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江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試行)》已通過第65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林業局
2024年12月12日
江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重點抓好林地、草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水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職能,行使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相關職責。
第二章 調整與占用
第四條 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確需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批準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按有關規定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范圍,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牽頭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工作監督指導,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
第六條 強化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對重大項目選址的指導約束作用,盡量避讓或少占生態保護紅線。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開展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用地審批。
第三章 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第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一)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林業直服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規模以及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開展服務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學校、文化站(室)、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廣電、道路、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農民建房等生產生活設施修筑。
(三)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包括:考古及古生物化石調查、勘探、發掘和標本采集等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原址保護、遷移異地保護、拆除、修繕改造展示利用和其他文物保護活動。
(四)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標識標志牌、景區道路(含索道、棧橋、棧道、旅游騎行道、步道)、生態停車場、觀景臺、景觀雕塑、休憩休息設施、公共廁所、安全防護、電子監控、管理用房等配套性服務設施建設及維護;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環境保護、供電、供氣、供(排)水、供熱、通信、廣電、消防、應急避難、醫療救護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包括:公路、鐵路、航道、橋梁、隧道、運輸廊道(管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河湖水庫的堤壩和岸線建設,通信基站、電視塔臺、廣電發射塔、雷達,防洪堤,供水(含取水口)等設施。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八)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包括:森林保護修復、流域綜合治理、水土保持綜合治理、礦山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維護、植被恢復、濕地修復、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第八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有限人為活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初步認定意見。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設區市政府出具的初步認定意見及論證材料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形成綜合審查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以下簡稱“認定意見”),作為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報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但涉及建設行為或林地審批的有限人為活動,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出具“認定意見”;如需土地征收的有限人為活動,參照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程序辦理“認定意見”;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有限人為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具“認定意見”。
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林且無建設行為的有限人為活動,無需辦理“認定意見”,但應嚴格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定做好管理。
上述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當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
市、縣(區)人民政府出具“認定意見”的相關材料,應在“認定意見”出具30日內,通過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臨時用地和歷史遺留問題
第十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涉及林地、草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內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應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退出計劃,結合實際制定退出實施方案,細化退出時限、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措施,確保生態安全與社會穩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并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等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生態保護紅線批準前已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活動與項目,符合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出具“認定意見”;不符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制定用地退出方案,逐步有序退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生態保護紅線經國務院批準后,應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逐級匯交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國家生態保護綜合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批準后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有關部門按職責依照《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上述行為在完善有關手續時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落實從重處罰的說明。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施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贛公網安備 36012202000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