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規范性、統一性管理,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規范統計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統計局和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制定機關)單獨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以下簡稱統計調查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項目,是指通過調查表格、問卷、行政記錄、大數據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類統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區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轄區內統計工作,健全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統計調查。
第四條制定機關應當明確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職責的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一申報本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
第五條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ㄒ唬﹨^統計局單獨制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市統計局審批;
?。ǘ﹨^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區統計局審批。
第六條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未經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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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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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制定機關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地方黨委政府的決定和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開展統計活動的,應當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減輕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和大數據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復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統計調查。
第九條制定機關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十條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系,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ㄒ唬┫騾^統計局報送的制定機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具體統計資料清單;
?。ǘ┲饕y計指標公布的時間、渠道;
(三)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ㄋ模┟嫦騿挝坏慕y計調查,統計調查對象使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情況。
第十二條統計調查應當規范設置統計指標、調查表,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應當使用國家統計標準。無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部門統計標準。
第十四條新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行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較大修訂的,應當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其中,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十五條制定機關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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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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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反饋、決定等程序。
第十七條制定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時,應當向區統計局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的正式公文;
(二)申請審批項目的申請書;
(三)設計規范的統計調查制度;
(四)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內容;
(五)統計調查項目試點報告(重大重要的統計調查項目須提供);
(六)針對統計工作出臺的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涉及保密的,按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統計局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補正。
第十九條區統計局對申請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統計調查項目,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制定機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ǘ┡c現有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重復、不矛盾;
?。ㄈ┲饕y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ㄋ模┙y計調查制度科學、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
(五)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制定機關具備項目執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區統計局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區統計局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審批期限自區統計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統計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制定機關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超過有效期限(按批復文件規定填寫)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內容的,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申請審批。
第二十二條統計調查項目經審批批準后,制定機關應當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文號(即批復文件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區統計局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第二十三條制定機關收到批準的書面決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已標注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制度報送區統計局。
第二十四條區統計局通過局網站公布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和統計調查制度。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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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制定機關應當健全統計工作流程規范,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夯實統計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第二十六條制定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口徑、計算方法、采用的統計標準和其他填報要求,向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制定機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機關建立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制度,對實施情況、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進行評估,認為應當修改的,按規定報請審批?!?/span>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區統計局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區統計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區統計局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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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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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定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處理:
(一)違法制定、實施統計調查項目;
?。ǘ┪磮绦袊医y計標準;
?。ㄈ┪磮绦信鷾实慕y計調查制度;
?。ㄋ模┰诮y計調查中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區統計局在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中,認為對有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將處分建議和案件材料移送該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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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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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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