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讓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長出鋒利的牙齒。未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情節嚴重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處以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有關法律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是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以來,對未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制定的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讓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長出了鋒利的牙齒,也讓企業信用監管制度長出了鋒利的牙齒。2014年8月出臺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核心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該條例的重點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用監管措施,沒有規定罰款數額等具體的罰則。
2021年7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但該條例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沒有制定具體的罰則。
2022年3月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第七十條規定,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細則對于年報之外的有關信息是否公示沒有規定,當然也沒有規定具體的罰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并對未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設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注銷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企業信息公示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基礎。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立法規定的基礎上,借鑒和吸收現行立法的有益經驗,進一步強化了信息公示機制在公司運行中的功能和作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信息公示的新規定、新要求,進一步夯實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信息基礎,將為推動公司法有效實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貢獻重要力量。